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党群办公室作为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拟订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本单位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以及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方式,投诉途径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类别、名称、内容概述等内容;
(四)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或处室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部门领导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特别重大的信息公开事项,可报请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公开与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 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总体指导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各部门或处室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在公开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对业务范围内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时,应当报中科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在主动公开信息前,要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和保密审查,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网站或本单位子站及相关网站;
(二)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开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提前商党群办公室统一处理。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应报党群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党群办公室负责联系院网站群编辑部,在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网站建立“信息公开”频道。
第四章 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
第八条 党群办公室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邮寄信函、发送传真、在院网站“信息公开”频道在线填写等方式提交的《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九条 党群办公室收到《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依据《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信息公开指南》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第十条 党群办公室对信息公开申请,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相关部门或处室尚未公开的,转请该部门或处室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督促该部门或处室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党群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有关部门或处室,该部门或处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由党群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有关部门或处室需延长答复期限,该部门或处室应当作出说明并经党群办公室同意,由党群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党群办公室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如果有关部门或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商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党群办公室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党群办公室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尽量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各部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所需的检索、复制、邮寄等工作经费和相关办公设备购置等费用,在本部门日常办公经费中安排;如数额较大,可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时单独申报。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监察审计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院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等涉及违法违纪情况的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各部门违反《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保密工作办公室、党群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部门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责令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如有涉及违纪违法的,由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纪检审计办公室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党群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