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

以案为鉴:科研经费使用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 时间:2026-07-08 13:34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改革措施,扩大科研人员经费管理自主权,为确保科研经费使用合理合规,我们聚焦经费使用风险点,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针对审计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分享典型案例,希望科研人员准确把握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合理合规开展科研工作,让我们一同学习吧。

1.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

吴某某在担任北京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某高校。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服务内容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2.贪污课题科研经费

李某,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原教授。

被告人李某利用所担任的大学教授、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课题组负责人以及多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伙同张某(某大学重点实验室特聘副研究员)采取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上述款项均被李某、张某转入李某个人控制的账户并用于投资多家公司。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3.套取科研经费

徐某,上海交通大学原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工程师。

徐某利用管理科研项目经费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相关横向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过程中,为套取项目资金供个人使用,于2020年9月至2024年4月间,采取虚构业务支出、虚列人员劳务费用、虚构发放绩效酬劳、虚构人员公务出差等方式,从其负责的科研项目中套取经费总计145万余元,所得款项用于购买房产、个人理财、家庭消费等。案发后,徐某全额退赃。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被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4.违规套取科研经费

陈某某,浙江某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原教授。

1.违规将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列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外协单位。陈某某承担了XXX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课题分为10个子课题,其本人兼第四、第十子课题负责人。陈某某将自己实际控制的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X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A公司和B公司均由陈某某一人出资成立,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和公司股东由其学生和亲属挂名,所谓公司员工也均是其学生。

2.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将A公司和B公司列为第四子课题参加单位,利用课题负责人职务便利,将600万元专项科研经费通过某专项账户划入A公司,将270.73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划入B公司。上述经费除少量用于课题开支外,陈某某授意其学生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778.19万元。

3.从课题合作高校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将B公司列为第十子课题参加单位。其将该子课题的一部分任务交由某高校副教授金某某负责,陈某某与其约定其中的200万元由B公司支配使用,并从形式上由B公司和该高校签订了项目任务合同书,制造了合规的假象。陈某某交代金某某课题经费要通过B公司员工(实为其学生)在该高校财务部门报销的形式取出。陈某某指使学生编造了多份虚假技术服务合同和设备购置合同,开具虚假发票,并报销了汽油费、住宿费等其它费用,将金某某课题组专项科研经费167.31万元予以套取。

陈某某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945.5万元,构成贪污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来源: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廉政宣传与信息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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